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惠州学院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129

  根据人退发〔1990〕5号、粤府办〔1990〕56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粤组字〔2003〕9号)等文件规定,做好我院教职工退(离)休手续办理工作,使教职工退(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按退(离)休法定年龄的统一规定执行。除少数著名专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外,已达到国务院规定退(离)休年龄的,应在到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离)休手续。干部职工退(离)休,延长退(离)休等手续,由人事处办理,办理后书面通知组织部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办公室(下称离退办)。
    二、国务院规定干部退(离)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女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被学院聘用,身体能保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工人退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周岁。退(离)休人员年龄的推算以其本人档案的原始记录为据。
    少数著名专家,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身体能够保证正常工作,经本人自愿申请,学院同意,并经上级批准,可按人退发〔1990〕5号、粤府办〔1990〕56号等文件规定,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粤组字〔2003〕9号)的规定,延长退(离)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干部职工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征求本人意见,直接通知本人办理退(离)休手续。
  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教学人员应提前一个学期,教辅、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提前两个月,把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教职工名单抄送有关单位,以便有关单位安排工作交接。根据实际情况,退(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应主动同本人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中层干部正职的谈话,由院主管领导进行。
  四、对少数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的专任教师,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身体能够保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学院批准,可以返聘。返聘时,根据《惠州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退出现职工作岗位后聘任做咨询、顾问工作,参与临时专项工作,担任荣誉职务或民间社会团体职务的,也应办理退(离)休手续。人事部门要及时为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干部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院内不再返聘担任行政职务。
  五、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干部、五十周岁以上的工人,女性五十周岁以上的干部、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工人,确因身体原因,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或内退(或离岗退养)手续。内退(或离岗退养)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具体办法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政策、规定发生改变的,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工作程序:
 
  1、人事处将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领导接通知后,通知本人办理退(离)休手续,并主动做好工作交接和思想工作。
    2、达到退(离)休年龄人员应准备1张大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到人事处办理退(离)休手续,并由人事处将办理退(离)休手续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组织部离退办。
    3、退(离)休人员为中共党员者,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应到党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到组织部离退办。
  
4、人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并与本人核对后通知财务处,从批准退(离)休的下个月起,领取退(离)休费。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4年3月2日印发的《惠州学院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