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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学院治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访问次数:120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治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治丧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于2008925日第16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治丧工作暂行规定》

  为明确职责,更好地办好丧事工作,使我院治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丧事办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精神,提倡文明节俭,革除丧葬陋俗,办理丧事从简,我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去世,其遗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火葬,不开追悼会。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在殡仪馆举行,不致悼词。
  二、学院治丧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学院成立治丧小组,治丧小组由组织部、工会、院办、人事处及去世者生前(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去世者生前(离退休前)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由组织部牵头,其他干部、教师,由工会牵头,召集治丧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代表学院党政慰问去世者家属,督促治丧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自履行职责。在院内发布讣告 (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要同时通知分管院领导)、通知院外有关单位(担任过省市领导职务的要同时通知其原工作单位),属校级及以上领导要求登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去世者生前(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是治丧工作直接负责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相关工作,如登记送花圈并与殡仪馆联络、协调等事宜。
3、人事处负责核发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4、工会负责发放慰问金。
5、院办负责丧事用车的调配。
  三、丧事处理的有关事项
1、我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去世,先由其家属通知去世者原所在单位(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再由其单位按上述规定通知组织部门或工会。
2、殡仪馆一切事宜由去世者家属操办,费用及奔丧车辆费用均自理。
3、我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用于办理丧事公务用车的有关费用由学院负责。
5、学院送花圈统一为:学院党政一个,学院组织、人事、工会合一个,共二个,费用由学院负责。其他谁送费用自付。
6、凡外单位人员丧事通知学院的,去世者为处级干部的,学院以相关处名义送花圈,为副厅级及以上干部的以学院名义送花圈。费用均由学院负责。
7、在治丧工作中涉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治丧小组报请学院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