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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

发布日期:2019-05-28访问次数:692

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在本地城镇居住并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地城镇户籍无业人员,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非本地城镇户籍、在本地就业并经地税或社保部门审核出具失业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有关部门的判决书、仲裁书)的劳动者,可以在就业地登记。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准备以下材料:(社保局七楼办理)

一、填写《失业登记表》(窗口领取,可复印)。

二、惠城区城镇户籍(户口本复印件);非惠城区城镇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单位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两份)。

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参保证明(社保局三楼打印)

五、二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失业保险金,请准备以下材料:(社保局三楼办理)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张(复印第二页和第六页),第六页必须有失业登记记录;

3、一寸免冠照片1张;

4、身份证复印件1张;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1张;

6、本人社保卡及复印件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