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8〕3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线将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收费标准
(一)凡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人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2〕248号)有关规定缴纳认定费用120元。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把关,不能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三)申请人请于
(四)参加普通话测试的申请人请于4月11日中午前到学生处报名(代收报名费105元),联系人:周元洪,联系电话:2529130。
(五)申请人请到我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体检。
(六)我院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系成立教育教学能力专业测评小组(具体事项参见附件6)。各单位请于
(七)申请人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办证用,黑白、彩色均可);
8、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还需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均一式1份,人事处对以上5、8、9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八)按省教育厅认定办通知,今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
(九)申报材料务必于
本通知及附件可从学院人事处网站下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