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工作,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征集聘请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我院服装、图书资料、医疗、化工、建筑、电子、计算机、经管、中文、外语、艺术、生物、体育、法律等相关专业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人员均可报名。
二、各单位将本单位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汇总后请于2006年12月20日前交送人事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学院人事处网站下载。(网址:www.rsc.hzu.edu.cn)
联系人:孙健; 地址:综合楼313房;联系电话:2527231。
惠州学院人事处
2006-12-4
征集聘请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按照建立“以省级为中心库,各地级以上市为分库,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征集聘请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政府采购相关品目市场销售行情和技术情况的;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征集办法
(一)征集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应聘专家需提交:
1、 四张大一寸彩色近照;
2、《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表一,登录www.gdgpo.gov.cn);
专家在填报最适合评审品目时,对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品目细化表》(附表二,登录www.gdgpo.gov.cn)填列品目序号和名称,也可直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品目细化表》上选择最适合品目打“√”并报送;
3、身份证复印件;
4、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5、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
6、其他证明专业能力的材料。
(三)专家资料报送及审核:
专家可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办法,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加注意见后,报送申报材料。
广州地区中央和省属各单位专家资料送寄至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专家征集小组收。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91913,传真电话:020-83357559。
广州地区市属各单位专家资料送寄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专家征集小组收。地址:广州市六榕路20号,邮编:510180,联系电话:020-83332729,传真电话:020-83332731。
其它各地级以上市专家资料送寄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处、办)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征集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材料”。
专家资格经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专家资料登记入库,并发给专家资格聘书和评审资格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法的知情权;
(二)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有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四)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报寄通讯变更情况,
(七)按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年审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做好专家资料保密,并按照规定对评审专家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已进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