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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1989]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14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和《关于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加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14号)下达后,对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反映了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补助费原以参加工作时间计发,现改为按工龄计发。干部、工人退休后,除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外,以工龄满十五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退休补助费,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退休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已退休的干部、工人,按粤府[1984]164号和粤府办[1986]11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补助费,金额高于按工龄计发的,予以保留。
    二、为加强我省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市、县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统一由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提取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所增加的费用,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属国营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
    四、已实行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市、县,是否将退休补助费列入统筹项目,由市、县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补助费的计发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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