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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94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惠州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惠州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评审机构,负责惠州学院中级职称及初级职称的评审和高级职称的审核评价、推荐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注意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人事处长担任;委员19到25名,人数应当为单数;委员人选由主任根据有关条规决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担任。必要时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参加,作为独立委员。独立委员与委员的权益相同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显著;作风正派,廉洁公正,办事公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自始至终坚持评审。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系)评审组。学科(系)评审组成员由院内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学科(系)评审组设组长一人,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七人。组长由院长任命,成员人选由组长提名,院长任命。
    第八条  学科(系)评审组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议,组织相应人员的答辩工作,对参评人员是否达到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意见。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系)评审组成员的调整,由人事处提名,报院长批准。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系)评审组评议意见,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系)职称评审组进行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到会,评议才能生效;投票结果必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系职称评审组或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表决时,本人可以回避,也可以参加投票。如果本人参加投票,不论本人是否投赞成票,赞成票总数应减去一票。
    第十三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系职称评审组和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任期一年,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
    2、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审核评价小组、评审组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担任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6、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人事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主任委员同意,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  在进行高级职称的审核评价、推荐时,由学科(系)职称评审组组成系高级职称审核评价小组,组长由学科(系)职称评审组组长担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院高级职称审核评价小组,组长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审核评价小组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系审核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院审核评价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院审核评价小组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可以复核一次。复核的具体办法由院审核评价小组组长(主任委员)决定。
    申请人对院审核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院审核评价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院审核评价小组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可以复核一次。复核的具体办法由院审核评价小组组长(主任委员)决定。
    复核申请应当在审核评价小组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18点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