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促进学院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职责与创优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10]105号)和《关于核准惠州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教人函[2011]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力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我院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
岗位设置以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主要是以规范编制管理、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促进学科专业发展、强化岗位意识、推进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高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高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社会职能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设置岗位类别和数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职数。对少数高层次拔尖人才、特殊人才等岗位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空间。
2.按岗聘用,协调发展。以岗位设置为基础,理顺和规范各类人员的岗位系列,科学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深化人员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3.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院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四、设置岗位情况
(一)岗位类别设置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系(部)以及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纳入教师岗位系列。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2)学院领导岗位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包括各系(部)等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一定程序批准后,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12:30:40:18。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其高级岗位中各层级比例按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对应层级比例降低5—8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各层级比例按不高于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各层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4.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院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院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3)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三)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岗位总量及三大类岗位间结构比例主要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我院教职工编制总量,结合我院事业规模、现有人员结构特点以及工作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我院三类岗位总量。按照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目标要求,我院拟设岗位总量为887个,其中管理岗位177个,占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676个,占岗位总量的76.2%;工勤技能岗位34个,占岗位总量的3.8%。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系列,主体岗位为教师岗位,设置岗位540个,占岗位总量的60.88%,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9.88%;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实验、图书资料、编辑、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系列,设置岗位13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12%,占岗位总量的15.3%。
1.管理岗位的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拟共设177个,占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三级岗位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13%;四级岗位5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82%;五级岗位4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2.6%;六级岗位3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6.95%;七级岗位66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7.3%;八级岗位2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1.3%;九级岗位1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6.78%;十级岗位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13%。
2.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拟共设676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36个),占岗位总量的76.2%。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84个(其中辅系列岗位4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2%(其中辅系列岗位占其岗位总量的16.2%)。其中:
(1)正高级岗位8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2%。其中二级岗位8个(不设辅系列二级岗位),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10%;三级岗位24个(其中辅系列岗位3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30%;四级岗位49个(其中辅系列岗位7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60%。
(2)副高级岗位203个(其中辅系列岗位3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其中五级岗位4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6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20%;六级岗位8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4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40%;七级岗位8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5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40%。
(3)中级岗位270个(其中辅系列岗位5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其中八级岗位8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7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30%;九级岗位108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1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40%;十级岗位8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7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30%。
(4)初级岗位122个(其中辅系列岗位3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8%。其中十一级岗位6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8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50%;十二级岗位6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8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50%。不设十三级岗。
3.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拟共设34个,占岗位设置总量的3.8%。我院暂不设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技术工三级岗位10个,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40% ,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9%;技术工四级岗位6个,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4%,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7.65%;技术工五级岗位9个,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36%,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6.47%;普通工岗位9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6.47%。
(四)岗位设置办法
学院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类人员的定编数,按照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宏观调控各类人员岗位设置。
具体设岗办法是:除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设置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要求进行外,其他岗位的设置按照有关要求、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工作小组下达实施。
专业技术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设置分基础岗位和调节岗位。教学系(部)和其他部门分别设置,向教学系(部)倾斜。基础岗位主要依据各教学系(部)教师人数、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和学科专业建设任务确定;调节岗位主要依据省(院)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院)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省(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省级及以上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及优秀中青年专家(含省级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等情况设置。
其他岗位根据学院统一核定的数量和比例设置。
四、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一)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制定的基本要求
1.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是实施岗位聘用工作的前提,全院所有岗位分不同类别和等级,分别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任务。
2.岗位任职条件的制定要统筹考虑任现职以来的学术资历、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综合因素。要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学科发展目标出发,合理制定并严格掌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通过岗位任职条件的科学导向,全面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具体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基本岗位职责、五、六级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具体岗位职责由学院制定。其余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具体岗位职责原则上在学院指导下由设岗教学系(部)、部门制定。设岗教学系(部)、部门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补充,但不能降低要求。制定岗位职责时,要同时考虑岗位职责考核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要通过岗位职责的制定,营造积极向上的人才成长氛围,杜绝削弱岗位职责的现象出现。
(二)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制定的分类指导
1.专业技术岗位。学院按照整体办学水平规划发展需要,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出发,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实际现状和岗位需求状况,制定切合我院实际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学院制定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及以下岗位在学院制定的基本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各教学系(部)、部门依据学院下达的岗位职数,结合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在不低于学院制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其中,三级岗位的职责要突出学科专业建设责任和学术带头责任,四至十三级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学院制定指导性原则意见,各单位根据原则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审定备案。
2.管理岗位。三、四级管理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有关部门制定;五、六级管理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七、八级实职管理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与用人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其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具体制定;七至十级的一般管理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具体制定,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审定备案。
(三)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5)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3.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
(3)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4) 其他岗位等级聘用的任职条件由学院制定,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4.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聘用
(一) 聘用的组织机构
1.为了搞好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2.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类各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聘用组织工作(其中管理岗位中的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理管理岗位聘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2)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设置,岗位说明书的审定,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组织和指导四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3)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辅系列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设置,岗位说明书的审定,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组织推荐和指导四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聘用组织工作,处理工勤岗位聘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5)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学术评议组(委托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受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根据需要负责对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等进行学术评议并决定聘用名单,对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6)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聘用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受理教职工投诉、申诉。
3.各单位成立有关工作小组:(1)教学、教辅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上岗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岗位说明书的制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推荐,专业技术四级及其以下、管理七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应聘人员的资格审定、评议、聘用、考核等组织实施工作。(2)教学、教辅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术评议小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组的需要和安排,接受委托,主要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进行论证,对五、六、八、九、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与学术水平的评议。(3)有管理岗位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或聘用工作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协助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做好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
(二)聘用的实施
学院岗位聘用的实施按照分类聘用,分级操作,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1.分类聘用。学院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系列,对各类各级人员实行分类分步聘用。依据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公示结果,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管理五、六、七、八级岗位由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经党委批准,由院长聘用。其余岗位人员报请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院长委托设岗单位的系(部)、部门聘用。
2.分级操作。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十三级和管理九级及以下、工勤岗位纳入申请直聘,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十一级纳入申报评聘。多人竞聘一个岗位时,竞聘人员满足多项条件的,按条件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条件数相同的按获奖等级、项目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获奖等级、项目等级相同的按获奖或项目中的排名先后顺序排序。同等条件下,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十一级岗位。
3.分步实施。学院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安排,结合干部任期换届,首先进行五、六级和七、八级管理人员、教学和教辅单位担负专业技术领导职责人员和下属室(部、所、中心)专业技术负责人员的组织聘用上岗,再分别对三大系列中的其它级别岗位人员组织聘用。
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院学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聘用工作,系(部)、部门配合;专业技术四级及其以下岗位聘用由系(部)、部门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在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管理岗位中,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任命;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按照相关聘任程序,由学院党委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岗位职数内任命,由院长聘任;七级及以下岗位按照相关聘任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并由院长委托设置岗位的教学系(部)、部门组织实施。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在学院工勤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织下,由各有关单位实施聘用。
(三)聘用程序
学院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等形式择优聘用。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 公布岗位及条件。全院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由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工作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和岗位说明书。
2. 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惠州学院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须附上本人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上交给相关系(部)、部门。
3. 资格审查和评议
所有应聘人员首先要由设岗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对、核实,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符合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岗位直聘条件的人员,分别报送相关的教师或教辅系列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复审,通过后报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其余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分别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述职或评议。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述职答辩和评议;专业技术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由系(部)或教辅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织的述职答辩和评议,由相关系(部)、部门的工作小组确定岗位聘用人选,交相关教师或教辅系列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审核后,报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管理岗位的应聘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其中五、六、七、八级岗位按有关文件和换届规定执行,其余人员由设岗单位确定,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复审后,报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工勤技能岗位的应聘人员,由设岗单位审核后,报学院工勤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复审后,报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
全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聘用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管理六级及其以上岗位聘用结果由学院公示,其他岗位人员的聘用结果由相关单位进行公示。
5. 确定拟聘用人员岗位结果,上报并办理认定手续。
6. 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期与考核
1.学院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聘用在正高二级岗位和符合正高三级直聘条件聘用在正高三级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退休年龄内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只当岗位等级晋升时再变更聘用合同)。在本院工作已满25年(含在本院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累计25年)或者在本院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在规定退休年龄内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只当岗位等级晋升时再变更聘用合同)。学院与其它受聘人员均签订短期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2. 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 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并按新聘岗位调整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
4.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5.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五)投诉、申诉与回避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学院成立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组。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4.学院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以及涉及成员本人的有关聘用工作的,在评议、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首次设岗聘用结构比例
首次岗位聘用坚持“先入轨、后规范”的方式,岗位数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按照人员聘用实施程序和拟聘职务,将现有人员全部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平稳过渡,逐步到位。
若现有人员的岗位等级和类别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之后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即同层级中的高等级岗位不得超出,低级岗位按实有人数聘用。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首次聘用将在三级岗位中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2.关于正高二级岗位设岗聘用
正高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应成为反映学院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选聘时要坚持条件,宁缺勿滥。正高二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由申报人根据正高二级岗位条件自主申报,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学术评议,通过者向省教育厅推荐,由省教育厅等组织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且按程序审批后,学院予以聘用。
3.首次聘用后,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调整变化者按国家、省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后只能进入上一层岗位的最低等级。
4. 教学、教辅单位行政负责人岗位以及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系党总支书记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其考核主要按其从事的管理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5.系(部)教务员纳入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6.关于“双肩挑”人员。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我院在以下管理岗位实行“双肩挑”:院党政领导;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正副职(五、六级职员)及系(部)党总支书记(五级职员);上述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可自行决定是否申报“双肩挑”岗位。“双肩挑”人员以管理工作为主,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量,接受双重考核,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管理。
7.关于专职辅导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可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也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职级。对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又确定了行政级别的辅导员,按其享受的最高待遇聘用到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不同时在两个岗位上聘用。
8.关于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用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见习期满后,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本科(无学位)、大专和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9.关于2011年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用。2011年新晋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纳入首次聘用实施范围。
10.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1)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待遇保留一个聘期。
(2)鉴于以前我院对专任教师系列中通过评(考)取得工程类职称教师没有聘用,首次聘用工作,将对工程类教学系按专任教师高级职称数量的20%控制设置工程系列职称聘用岗位,应用实操型专业设置10%以内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以上限定在高级职称,在有空岗和优先聘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前提下进行聘用,聘期三年,至本任期满为止。如果本任期满仍没有获取高校教师职称资格的,下一个聘期予以低聘。鼓励部分教师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起步,走“双师型”成长之路。
(3)在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如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及后勤基建处等部门的计算机操作、工资职称、食品安检、水电工程、土木工程维修、设备管理岗位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纳入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首次予以聘用,但下一个聘期,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予聘任。
(4)受聘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上述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但本人又实际从事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以予以聘用,但下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在本层级的最低等级,直到受聘人员取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资格后才有升级的基本资格。如本人并未从事与所兑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下次不予聘用。如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员如不再从事或兼任专业技术工作,或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如中教、中职系列职称等,首次聘用保持原待遇,下次聘用原则上予以低聘。
11.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均纳入管理岗位。
12.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会计、审计、档案、基建、系(部)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并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遇保留一个聘期。
13.应聘到管理岗位、教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的工人身份人员,凡符合相应职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的,可直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岗位。
14.关于把握好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价问题
我院是教学型院校,对教师任现职以来教学水平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教学(实验)示范项目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同等对待。省(校)级“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校级教学名师、课堂教学示范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获奖等应在相关条件中有所体现。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质量工程项目,主动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
15.方案实施期间到了退休年龄人员的岗位聘用。本方案实施期间到了退休年龄人员,是否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时间点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之日为准,即
16.离岗休养人员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按离岗休养前的岗位进行归类。
17.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按其享受的行政级别直接聘用,不占用相应岗位数,待遇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若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其他保留待遇人员按现岗位聘用,占相应岗位职数。
18.关于拒聘、待聘人员的问题
学院在编在职人员中不愿应聘或拒绝受聘人员,由院内原聘用部门管理。从拒聘之日起,学院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受聘或者调离学院的,学院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重新受聘或者未调离学院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学院在编在职人员中愿意应聘,但又未被学院聘用的待聘人员,学院给予其6至12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院内原聘用单位管理,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学院为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受聘的,由学院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院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拒聘、解聘和辞聘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行政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晋升。重新受聘后,不补发未重新受聘期间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有关要求
1.人员聘用是关系到全院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院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果出现问题,由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单位和个人在人员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附则
1.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2. 本实施方案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惠州学院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惠州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三:惠州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四:惠州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