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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印发上级退休制度有关精神的知通

发布日期:2005-04-21访问次数:202

  为了更好使全体教职工了解上级关于退休制度的精神,改善教职工队伍的更新机制,现将上级有关退休制度的精神综合印发如下:

     (一)退休制度
    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目前,我国退休制度,实际上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的统称。退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即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离职是指一部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因身体有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辞去职务的。

      (二)退休条件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条件:
    所谓退休条件,系指干部、工人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应只备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年龄和工作年限两个方面。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书业单位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l、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其中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其中工人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国家对少数高级专家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1号)规定: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大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者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艾仲规定: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到60周岁退 (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照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家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条件

      (1)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
国发(1983)141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人需要,身体能够坚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年龄。确定为"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不能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文规定,对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月体条件"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2)“确因工作需要”范围的掌据。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 (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明确规定:
    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所称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 (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承担的重要工作 (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 (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S)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 (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依时办理退休的手续。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19号)文规定: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延长退 (离)休年龄报批的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0]56号)规定: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还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报批程序办理手续。本人应在达到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各级应及时进行审批,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还规定:由专家本人按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帘批表》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主管局审核和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批准延长最高期限三年 (一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在延长期间应由原行政职务机关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四)管理
    离退休人员在还未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前,按照就地安置,由原工作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