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和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2]12号)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30天计)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机关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机关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的比例计发;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年休假为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八、机关、事业单位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本《通知》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的现行规定,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均继续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