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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学院客座教授(副教授)聘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140

各单位:
  《惠州学院客座教授(副教授)聘请办法》已经第12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学院客座教授(副教授)聘请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惠州学院客座教授(副教授)聘请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同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教师资源,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一、聘请范围
根据学院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各教学系可聘请国内高水平的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政府部门领导为惠州学院客座教授,或聘请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有特殊造诣青年学者为客座副教授。
  二、客座教授任职条件
  (一)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领导、企业家;
  (二)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同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联系密切;
  (三)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聘请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三、客座副教授任职条件
  (一)从事与应聘相关的专业技术性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有良好业绩;
  (二)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四、受聘者需承担的义务
  (一)受聘者需积极支持、参与我院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教学活动及社会服务;
  (二)受聘者原则上每年在学院进行讲学或讲座至少一次;或指导某一课程的教学实践。
  (三)受聘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院开展科研合作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工作。
  五、聘请程序
  (一)各教学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填写《惠州学院聘请客座教授(副教授)审批表》,由教学系领导、教务处、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及报告进行审核,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没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人事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发文通知聘任结果,并为受聘者制作聘书,聘书由院长签发;
  (四)聘请仪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六、管理办法
  (一)各聘请单位对受聘者进行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聘请的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保持联系,要有计划地安排所聘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二)各聘请单位需在每学期末,根据受聘者在本学期内来校进行的学术活动情况,填写《客座教授(副教授)来校讲学或进行合作研究情况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进行年度检查;
  (三)聘请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可给予一定数额的酬金。标准可根据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我院承担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决定。由聘请单位上报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客座教授(副教授)来学院进行学术活动期间,工作报酬由学院支付,日常接待由各单位负责。
  (四)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享受校内职工其它待遇。
  (五)聘期一般为1-3年。聘请期满,聘请关系自动解除。
  (六)以客座教授(副教授)的名义损害学院声誉、利益的,学院有权终止聘请关系。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