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人员调配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员调配的原则
一、必须在全院及本单位的核定编制内进行,不得超编。
二、人员调配采用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三种类别进行,各类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核定,报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
三、人员的调配必须有利于全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流动,有利于竞争上岗和优胜劣汰,有利于学院事业及教职员工个人专长的发展。
第二条 院外人员调入
一、调入条件及程序
1、专业教师的调入,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及《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2、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调入,参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条例》及《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二、调入管理
1、本院教职员工的直系及旁系亲属,凡已在惠州市区内就业的,原则上不再调入本院。
2、在原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调入我院。
3、发现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得调入我院。已经调入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4、人员调入时,必须与我院签订来院工作人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院内人员调出
一、调出条件
凡要求调出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级机关要求调动的;
2、夫妻分居两地的;
3、本人工作有人接替,调出院外后不影响学院工作的;
4、夫妇同时调出或随调人员一同调出的;
5、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出的。
二、调出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填写《拟调出人员审批所在单位提出拟调意见后,送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调出原则,提出拟调意见。
3、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已经批准调出的人员,须在两个月内办理调好动出手续。
5、调出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必须按学院领导会议决议到有关部门办理清退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人事处才可办理人事档案的迁移。
6、调出人员凭调令到市人事局或劳动局转开行政介绍信后,到人事处办理行政、工资、社保的迁移手续后,再到市上级部门办理调出。
三、调出管理
1、凡学院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学院同意调出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退回住房(上级机关要求调动及已经达到我院规定的服务年限的房改房除外)。
两个月内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工资照发,第三个月起停止其工作,停发其工资及各项补贴。
三个月后仍未能调出的,需到人事处说明情况,并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到校工作没达到服务年限的人员,档案托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其他人员档案托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仍未调出,或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退回住房。
学院同意调出后,又要求回院工作的,按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惠院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2、学院同意调出的人员,从学院同意调出的下月起至调出之月止,必须按规定自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愈期不交者,责任自负。
3、原则上不能借调,凡因特殊原因须因公借调的人员,必须签订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不签订借调合同的;
(2)在借调合同期间满,不回院工作的;
(3)同意调出人员,学院批准其借调,借调期间满未办理好调出手续的;
(4)其他学院认为应当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因公借调的人员,必须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提出意见,与学院人事处签订借调合同和办理好证件、公共财物及住房的清退手续。因公借调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私借调的人员,鼓励其调出。
4、借调人员列为编外人员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借调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不享受学院一切福利待遇;工伤、病、残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负责。
5、调出人员中,有随调人员随其调入我院的,应同时调离,并优先办理随调人员的手续。
6、为了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凡调入或分配来校工作的人员未满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而要求调出的,除按规定退出住房外,需交纳补偿费(培养费)。偿还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按同意调出当月的调出人员工资(含各类补贴、奖金、津贴)乘以少服务的月数(按同意调出之月的下月起计算),补偿费由调出人员交到学院财务处,列入人才引进专项基金。
我院引进人才有特别条规规定的,或与我院签订了协议的,按特别条规的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四条 院内人员部门(岗位)调动
一、调动的审批
1、未满编单位确有空闲岗位需要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实后,由人事处向全院公布空闲岗位及任职条件,由应聘者到人事处报名,参加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2、由人事处参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人员,经院长批准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院内调动手续。
3、院内人员不能满足岗位任职条件或经考核不合格或无人报名竞争,可向院外招聘或继续保持岗位空闲。
4、科以上干部院内岗位的变动,由院党委组织部按干部考核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动的管理
1、取消“以工代干”,凡未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属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的职工,不得进入管理岗位。
2、本单位(部门)内部调整人员的工作岗位时,不得增设岗位。
3、满编单位只允许院内调出,不允许院内调入;超编单位年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直至满编为止。学院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按学院的规定执行。
4、学院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到未满编单位工作,该单位应予接受。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人员调配的原则
一、必须在全院及本单位的核定编制内进行,不得超编。
二、人员调配采用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三种类别进行,各类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核定,报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
三、人员的调配必须有利于全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流动,有利于竞争上岗和优胜劣汰,有利于学院事业及教职员工个人专长的发展。
第二条 院外人员调入
一、调入条件及程序
1、专业教师的调入,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及《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2、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调入,参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条例》及《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二、调入管理
1、本院教职员工的直系及旁系亲属,凡已在惠州市区内就业的,原则上不再调入本院。
2、在原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调入我院。
3、发现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得调入我院。已经调入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4、人员调入时,必须与我院签订来院工作人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院内人员调出
一、调出条件
凡要求调出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级机关要求调动的;
2、夫妻分居两地的;
3、本人工作有人接替,调出院外后不影响学院工作的;
4、夫妇同时调出或随调人员一同调出的;
5、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出的。
二、调出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填写《拟调出人员审批所在单位提出拟调意见后,送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调出原则,提出拟调意见。
3、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已经批准调出的人员,须在两个月内办理调好动出手续。
5、调出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必须按学院领导会议决议到有关部门办理清退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人事处才可办理人事档案的迁移。
6、调出人员凭调令到市人事局或劳动局转开行政介绍信后,到人事处办理行政、工资、社保的迁移手续后,再到市上级部门办理调出。
三、调出管理
1、凡学院同意调出的人员,自学院同意调出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退回住房(上级机关要求调动及已经达到我院规定的服务年限的房改房除外)。
两个月内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工资照发,第三个月起停止其工作,停发其工资及各项补贴。
三个月后仍未能调出的,需到人事处说明情况,并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到校工作没达到服务年限的人员,档案托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其他人员档案托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仍未调出,或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退回住房。
学院同意调出后,又要求回院工作的,按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惠院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2、学院同意调出的人员,从学院同意调出的下月起至调出之月止,必须按规定自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愈期不交者,责任自负。
3、原则上不能借调,凡因特殊原因须因公借调的人员,必须签订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不签订借调合同的;
(2)在借调合同期间满,不回院工作的;
(3)同意调出人员,学院批准其借调,借调期间满未办理好调出手续的;
(4)其他学院认为应当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因公借调的人员,必须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提出意见,与学院人事处签订借调合同和办理好证件、公共财物及住房的清退手续。因公借调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私借调的人员,鼓励其调出。
4、借调人员列为编外人员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借调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不享受学院一切福利待遇;工伤、病、残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负责。
5、调出人员中,有随调人员随其调入我院的,应同时调离,并优先办理随调人员的手续。
6、为了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凡调入或分配来校工作的人员未满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而要求调出的,除按规定退出住房外,需交纳补偿费(培养费)。偿还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按同意调出当月的调出人员工资(含各类补贴、奖金、津贴)乘以少服务的月数(按同意调出之月的下月起计算),补偿费由调出人员交到学院财务处,列入人才引进专项基金。
我院引进人才有特别条规规定的,或与我院签订了协议的,按特别条规的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四条 院内人员部门(岗位)调动
一、调动的审批
1、未满编单位确有空闲岗位需要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实后,由人事处向全院公布空闲岗位及任职条件,由应聘者到人事处报名,参加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2、由人事处参照《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人员,经院长批准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院内调动手续。
3、院内人员不能满足岗位任职条件或经考核不合格或无人报名竞争,可向院外招聘或继续保持岗位空闲。
4、科以上干部院内岗位的变动,由院党委组织部按干部考核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动的管理
1、取消“以工代干”,凡未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属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的职工,不得进入管理岗位。
2、本单位(部门)内部调整人员的工作岗位时,不得增设岗位。
3、满编单位只允许院内调出,不允许院内调入;超编单位年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直至满编为止。学院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按学院的规定执行。
4、学院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到未满编单位工作,该单位应予接受。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