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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学院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报销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210

各单位:
   《惠州学院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报销办法》已经2004年6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惠州学院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报销办法(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4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惠州学院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报销办法(试行)
 
 
  根据《惠州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惠院人发〔2004〕25号)第九条规定,就非学历、学位培训费用报销办法规定如下:
    一、培训费用的支付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按学院统一安排的年度培训规划,并经人事处
批准外出学习人员。培训费用由学院、部门、个人三方面共同负
担。按学院计划进修培训,经审核达到进修培训标准的,由人事
处审核报销培训费用;经审核不合标准的,培训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培训费包含项目
    1、学费(含招生简章、培训通知上规定的实验费、实习费、 考察费、论文答辩费);
    2、学习期间住宿费;
    3、学习期间往返旅差费;
    三、报销办法
    1、由学院安排进修学习,并与学院签定培训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报销费用。
    2、参加助教班、骨干教师进修班以及教师岗前培训班、计算机培训班及学院组织的短期培训班以及国内访问学者、学费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金额报销;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学院和个人各支付50%,但学院负担部分的总额不超过5000
元;部门负担一次往返旅差费;个人负担住宿费、教材费、证书
费。
    3、国家公派出国进修(含国外访问学者),体验费、办证手
续费、签证的旅差费和离境的国内旅差费由学院承担。计划内自
费出国进修(互派访学),体验费、办证手续费、签证的旅差费
等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学院承担,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
    4、高级研讨班、科研进修、各类短训班,学院负责学费、
住宿费、旅差费的40%,部门负责30%,个人负责30%。
    5、参加国内学术交流费用按科技处规定,由科技处办理。
    6、参加职称外语辅导班学习以及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费用(报名费、考前辅导费、资料费等)由个人承担。
    7、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培养”对象,本办法规定由其个人支付的培训费可在其个人年培养费中支出。
    8、机关干部、教辅人员的培训费用报销参照此办法执行。
    9、本办法同《惠州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同时执
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