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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奖励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147

惠院发〔2003〕50号

    为了鼓励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提高我院教职员工的学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批准,我院在职人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即达到我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和学历的给予15000元的奖励;只取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没有取得学位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条 经批准,我院在职人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即达到我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和学历的给予6000元的奖励;只取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没有取得学位的不给予奖励。
    第三条  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一般采取在岗攻读的办法。学习者要求离岗学习的,经批准,从离岗之日起不再享受我院的工资及一切待遇。学成后,如回我院工作的,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骨干教师的进修和国内访问学者的学习以及国家和学院要求的短期培训,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四条 从取得学位之日起,在我院工作不满三年,本人要求调离以及我院不再聘用的,领取的奖励金,按《惠州学院引进专业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扣回。
    第五条 本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生效。有关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习费用的规定、规程和报销办法,全部按本规定执行。已经签订了有关学习的内部协议的,必须按本规定的内容,重新签订协议。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本决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四日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