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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教师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07-10-12访问次数:79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高教厅《关于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院教师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已任。
    第四条  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修德博学,一专多能。
    2、为人师表,完善人格,情操高尚,仁智礼信。
    3、自知自明,严于律己,谦虚文雅,慎思笃行。
    4、学而不厌,积极进取,治学严谨,勇于创新。
    5、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他人。
    6,依法执教,学术自由,遵纪守法,公正廉明。
    7、求真务实,自强有为,勤奋工作,乐于奉献。
    第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