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 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惠州学院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惠州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应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严禁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投。
四、在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
五、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七、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八、对外宣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
九、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十、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学术道德的行为。
十一、 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上相应的政策法规。
十二、 要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要以德修身,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字、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一稿多投;
六、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七、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
八、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的行贿行为。
九、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失范与腐败行为一经复核,将应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于违犯第三条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学院将对其提出旨在引导其今后注意的书面意见。
二、对学术腐败的行为的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
三、我院学生出现学术腐败情形,院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果该行为其导师负有直接责任,院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导师处分,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来我院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院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腐败情形的,我院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处长、5-7名学术品德高尚的教授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该委员会只接受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八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处长以及其他2名该委员会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院外相关学术问题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委员会必须向院学术伦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将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复议。该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成新的3人调查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同样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院。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院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惠州学院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惠州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应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严禁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投。
四、在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
五、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七、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八、对外宣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
九、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十、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学术道德的行为。
十一、 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上相应的政策法规。
十二、 要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要以德修身,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字、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一稿多投;
六、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七、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
八、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的行贿行为。
九、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失范与腐败行为一经复核,将应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于违犯第三条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学院将对其提出旨在引导其今后注意的书面意见。
二、对学术腐败的行为的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
三、我院学生出现学术腐败情形,院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果该行为其导师负有直接责任,院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导师处分,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来我院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院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腐败情形的,我院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处长、5-7名学术品德高尚的教授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该委员会只接受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八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处长以及其他2名该委员会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院外相关学术问题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委员会必须向院学术伦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将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院学术伦理委员会复议。该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成新的3人调查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同样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本规范第五条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院。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院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