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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24访问次数:288

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原则

1、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合同制员工。满编、超编单位不得聘用合同制员工。

2、学院各部门需聘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应由人事处公开招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

3、人事处负责全院合同制员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4、后勤集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由后勤集团依据学院与后勤的合同处理。

二、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条件

年龄为1845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思想品行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查环查孕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驻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5、毕业证和应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交由人事处核对。

四、聘用合同制员工的程序

1、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要事先向人事处递交用工请示,经核准后,由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

2、人事处组织用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及录用人员名单。

4、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

合同制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标准

1、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月岗位

基本工资

月岗位

津贴

合 计

医生

500

1100

1600

护士

500

850

1350

摄影摄像

500

1100

1600

多媒体设备维护

500

1100

1600

网络维护、网页制作

500

1100

1600

网络维护

500

900

1400

学籍管理

500

900

1400

教务员

500

1000

1500

实验室管理

500

800

1300

实验员

500

1000

1500

打字、保密

500

900

1400

图书情报管理

500

800

1300

 电话维护、

办公室内务

500

800

1300

会计

500

1000

1500

出纳

500

900

1400

2、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月岗位

基本工资

月岗位津贴

合计

文秘

500

600

1100

课件、教材制作、招生管理、文档材料整理

500

550

1050

工勤

500

550

1050

收发

500

550

1050

话务

500

500

1000

图书管理员

500

450

950

图书加工

500

350

850

清洁卫生

500

350-400

850-900

保管、维护、场地卫生

500

450

950

园艺工

500

450

950

门卫

500

300

800

服装道具保管

500

300

800

物业管理

500

400

900

设备器材管理

500

400

900

3、校卫队员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月岗位

基本工资

月岗位津贴

月浮动工资

合 计

保卫队中队长

500

900

100

1400-1500

保卫队班长

500

800

100

1300-1400

保卫队队员

500

700

100

1200-1300

4、保卫人员夜班补贴6//人;医护人员夜班补贴10//人。

5、学历及职称补贴另计。

6、合同制员工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增加工资40元,十年后每年增加20元。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二)节日慰问金

凡在我院工作半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每人每年1000元的节日慰问金,其中“五一”劳动节200元,教师节300元,年终500元。连续工作不满半年的,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三)社会保险

合同制员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学院部分由学院直接上缴社保局,个人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六、合同制员工的聘用时间

合同制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者,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由双方协商。

七、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学院合同制员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

2、具有学历(属国民教育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学历经有关部门审查,专业技术职称经我院人事处确认,符合岗位需要的,每月发给学历或职称补贴(二者选一),标准是:专科学历100元,研究生及本科学历200元;初级职称(含高级技工)270元,中级职称370元。

3、合同制员工的社会保险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负责代缴个人部分,财务部门从月工资中扣减。

4、缺勤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月工资。

5、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制作填报的工资发放表通过银行存折发到合同制员工个人。

八、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1、合同制员工必须参加全院的考勤抄报和年终考核。

2、工作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合同制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或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4、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的,用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值班一天补休半天。

5、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的,发工资全额;未安排工作的,只发给基本工资。寒暑假期间需安排合同制员工上班的部门,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安排日程表报送人事处备案,未经备案,不予承认。

6、合同制员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因工死亡者、因工负伤者,抢救及医疗期间的费用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待遇执行。

7、不履行岗位职责、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违反纪律的,予以辞退或者除名,如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物的,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

8、合同制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经学院卫生所或其他县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9、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领导审批。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请假期间的岗位及学历(或职称)补贴停发。

10、凡无故超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每旷工一天扣100元;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者,扣发旷工当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11、合同制员工的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12、合同制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由院计生办统一管理。

13、合同制员工续聘时,应持有我院计生办提供的关于在院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14、合同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管理细则由用工部门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用工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适当的短期岗位培训。

16、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合同制员工的,先报送人事处审批,并提前十五天通知合同制员工本人。合同制员工本人需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用工部门申请,由用工部门报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合同制员工本人除赔偿学院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辞退。

17、未经学院人事处批准,私自使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由该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