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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2访问次数:495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通知
粤组字〔20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
  实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以来,我省已有一大批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各级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贡献。为继续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经省委同意,现就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退出现职工作岗位,且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应当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其中,年满60周岁且不担任省管职务和地级市以上的人大、政协职务的原省管干部,其退(离)休手续由供给关系所在的单位(市)党组(党委)根据上述原则尽快提出意见,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今后,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且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现职干部,要及时办理免职退(离)休手续。其中,省管领导班子正职的免职退(离)休,由省委决定;其他省管干部的免职退(离)休,由所在单位(市)党组(党委)提前1个月提出意见,报省委审批。换届和届中调整时,按规定拟不再继续提名(或留任)且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其免职和退(离)休手续同时办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或另作安排,暂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有关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时应说明理由及留任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三、为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办理免职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征求本人意见,但在呈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领导同志与本人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通知本人。其中,省管领导班子的正职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同志谈话,其他省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市)党组(党委)指定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
  四、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退出现职工作岗位后,被聘任做咨询、顾问工作,参与临时专项工作,担任荣誉职务或民间社会团体职务的,也应办理退(离)休手续。各地各单位要及时为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离岗退养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干部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担任行政实职。
  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的高级专家的退(离)休问题,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56号文精神办理。已不具备延长退(离)休条件或超过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年限的,要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
  六、干部退(离)休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自觉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事。同时,要关心照顾好退(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七、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