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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4-19访问次数:249

附件三

 

(修订稿)

 

第一章   

一、为建立健全我院党政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根据《惠州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系(部)以及内设党政群团机构等的管理岗位。

三、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按岗聘用、协调发展;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管理岗位的合理设置和聘用工作,不断规范编制管理,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强化岗位意识,建立科学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含享受正厅级待遇)、厅级副职(含享受副厅级待遇)、处级正职(含享受正处级待遇)、处级副职(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科级正职(含享受正科级待遇)、科级副职(含享受副科级待遇)、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到十级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院事业编制具有干部身份人员和现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应聘管理岗位。

二、岗位数与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事业编制数的20%以内。其中三、四级岗位7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五级岗位4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2.6%;六级岗位3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6.9%;七级岗位6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7.3%;八级岗位2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1.3%;九级岗位1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6.8%;十级岗位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1%

三、聘任办法

1、首次聘用与管理干部任期换届结合进行。五、六、七、八级职员采用竞聘上岗,具体方案由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级和党委组织部制订,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由党委任命。

2、五、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集中进行职员职级聘任。九级、十级职员采用直接聘用,由院长委托设置岗位的系(部)聘用。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学院研究报教育厅、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审核;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院聘任。

4.专职辅导员可根据相关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第四章  岗位职责

一、管理岗位职责是指管理人员受聘到某一级别管理岗位上应承担的管理工作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是学院对受聘到某一级别管理岗位上应承担的管理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管理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不能履行相应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者,不能被聘用到相应管理岗位。

二、受聘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履行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三级、四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三级和四级管理岗位职责按照上级规定以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五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主持本部门(单位)党务、行政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2. 主持学院有关重大业务研究课题,负责或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3. 拟定或审定本部门(单位)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等;

4. 参与制定并组织落实学院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5. 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6. 对本职管理范围内干部的廉政勤政负责。

五、六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 根据本部门(单位)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2. 参与学院有关重大业务研究课题并起草研究报告,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3. 撰写有关公文或文稿、调研报告,起草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等;

4. 参与制定并组织落实学院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5. 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七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 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方面的专门性日常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管理工作;

2. 参与本部门(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3. 配合本部门(单位)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4. 起草本职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文稿、调研报告等,做好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并对积累的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科学的工作规程;

5. 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 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业务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管理工作;

2. 参与本部门(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参与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3. 配合本部门(单位)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4. 起草本职工作中一般文件、文稿或调研报告等,做好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积极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

5. 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八、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 承办本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单位)领导开展工作;

3. 参与本部门(单位)调研工作,起草工作中一般文件、文稿。

第五章  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和理论水平;

2. 为人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任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

4. 身心健康,能够适应任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5. 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岗位聘用条件

1.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 三级管理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含享受正厅级待遇)对应三级管理岗位。

3. 四级管理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含享受副厅级待遇)对应四级管理岗位。

4. 五级管理岗位:由学院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含享受正处待遇)对应五级管理岗位。

5. 六级管理岗位:由学院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含享受副处待遇)对应六级管理岗位。

6. 七级管理岗位:由学院任命的正科级干部(含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辅导员)对应七级管理岗位。

7. 八级管理岗位:由学院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辅导员)对应八级管理岗位。

8. 九级职员:科员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9. 十级职员:办事员聘用在十级管理岗位。

三、“双肩挑”人员聘用

学院党政领导(三、四级职员);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学院)正副职(五、六级职员);外事办负责人;以上人员以管理工作为主,接受双重考核,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管理。

党总支书记(五级职员)纳入管理岗位,其中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对待。

第六章  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组织

三、四级职员(院级)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任命;五、六级职员岗位按相关聘任程序,由学院党委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内任命,由院长聘任;七级及以下岗位按照相关聘任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并由院长委托设置岗位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二、聘用程序

1. 各单位根据学院下达的管理岗位设置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和考核内容等,报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岗位公布

学院公布各单位管理岗位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

3. 个人申请

拟聘管理岗位的人员提出岗位应聘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应聘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填报《岗位聘用申请表》。

4. 聘用

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任命聘用。

九至十级管理岗位职员:各单位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初步聘用意见,经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组审核后报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六级以上职员由学院公示5天;七级及以下岗位由相关单位进行公示。

6.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管理岗位职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岗位考核

一、学院与受聘人员均签订聘用合同,在本院工作已满25年(含在本院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累计25年)或在本院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在退休年龄内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只当岗位等级晋升时再变更聘用合同)。学院与其他受聘人员签订短期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并按新聘岗位调整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

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晋级、奖惩、调整岗位、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调整岗位或解聘的决定。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的,学院可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自谋职业,或内部待聘,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学院予以解聘。

第八章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授权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