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
申请条件 |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惠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请人可以是:1)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2)工伤职工;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4)其他单位。 |
办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第8号);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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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知书》原件;(三)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五)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六)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还需提交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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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地点 |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三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0号窗口(电话:0752-2789739、2789382、2789383) |
办事流程 | 递交申请→初审资料→出具鉴定通知书→按科现场鉴定→资料录入→资料复核→总检组核准→打印结论→集中用印→编排名册→结论分派送达→资料存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不收费;未参保的初次鉴定300元,复查鉴定350元;其他鉴定300元。 |
办结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
查询方式 |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三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0号窗口查询或者电话咨询(0752-2789739、2789382) |
投诉建议渠道 | 1、申请初次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